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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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9:38
在一次煤矿地下开采作业中某煤矿厂的其中一座矿发生了坍塌事故,造成正在作业的3名员工受伤,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对某煤矿厂罚处50万元的罚款,某煤矿厂认为罚款过高,不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问:煤矿厂对处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事故发生单位如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检查机构的行政处罚不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中的某煤矿厂针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过高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处罚过程中陈述、申辩,或者也可以在处罚的时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制定救援方案,尽可能减少损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事故进行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