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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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9:38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主要领导人或者*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和*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