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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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1:29
摘要通过分析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案例,我们注意到家族信托在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环节均已有先例,市场监管的认可度有一定的发展和突破,但家族信托因具体情况面临的监管强度、接受度和披露程度方面有所不同。其中,就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的实践案例,监管机构在反馈、日常监管中未重点关注家族信托架构本身,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求拟IPO企业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说明家族信托架构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例 如在2020年9月30日过会的盛美股份IPO案例中,实际控制人HUI WANG通过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盛美股份的股份。■ 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中就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主要要求发行人:①详细披露信托的基本情况、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等;②说明信托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结合信托的决策机制说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其稳定性。■ 就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发行人通常从如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①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表决方式等;②说明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而非刻意规避国内的监管;③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④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其决策机制能够确保该家族信托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以前* “三类股东”企业在申请IPO前都主动采取清理办法。*变化 2018年*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对三类股东提出四项监管要求:1、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2、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3、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3三类股东股权家族信托上市审查重点有哪些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有很多类型。不同的银行结构不一样。不同的信托公司结构也不一样。依照客户定制化的需求来看。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设立的资金门槛通常是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通常为十年至几十年,比如外贸信托的家族信托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托的..通过分析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境内资本市场的实践案例,我们注意到家族信托在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环节均已有先例,市场监管的认可度有一定的发展和突破,但家族信托因具体情况面临的监管强度、接受度和披露程度方面有所不同。其中,就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已上市公司股东财富规划的实践案例,监管机构在反馈、日常监管中未重点关注家族信托架构本身,与此同时,监管机构要求拟IPO企业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说明家族信托架构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例 如在2020年9月30日过会的盛美股份IPO案例中,实际控制人HUI WANG通过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盛美股份的股份。■ 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中就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主要要求发行人:①详细披露信托的基本情况、信托协议的主要内容等;②说明信托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结合信托的决策机制说明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其稳定性。■ 就监管机构的反馈及问询,发行人通常从如下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家族信托持股架构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①详细披露家族信托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具体类型、运作方式、信托期限、相关权利人、义务人及权利、义务安排、表决方式等;②说明家族信托是为家族财产管理、传承与税收筹划之目的而设立,而非刻意规避国内的监管;③家族信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持股比例较低,不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④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家族信托,其决策机制能够确保该家族信托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以前* “三类股东”企业在申请IPO前都主动采取清理办法。*变化 2018年*明确“三类股东”公司IPO审核标准,对三类股东提出四项监管要求:1、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2、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三类股东”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3、监管部门将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这些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4、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2019年《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第六条关于“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定,*不再强调对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新增两项信息披露内容:1、发行人应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2、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并未禁止上市公司含有三类股东,只是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后实践 目前已有文灿股份(资管产品、契约型基金)、海容冷链(603187.sz)、捷昌驱动(603582.sz)、深信服(家族信托)、三生国健(家族信托)、芯原股份(家族信托)等企业携带“三类股东”成功上市。总而言之,经过实践检验,三类股东已经不是上市的障碍.境内外信托未来趋势预测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注册制的深化,未来在顶层架构中嵌入家族信托的新颖案例很可能将不断涌现,对于拟通过IPO、重组上市、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企业或拟进行财富规划的已上市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净值个人,搭建家族信托持股结构将逐步获得更大的认可和操作空间。家族信托与境内资本市场有效结合,除了发挥家族信托本身财富传承、风险隔离及合法节税方面的优势,也势必会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带来独特价值。国内家族信托均在中国信托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其成立合法有效,并受银*监管。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为单一委托人,资金来源单一,产权清晰,在委托人授权下如有必要受托人可披露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为家族成员,不存在利益输送风险。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家族信托可设置不可撤销条款,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家族信托若与实控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家族信托可根据监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