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条例28条和125条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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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3 03:09
问题中所指应该是《中国共产共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中“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内容和“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摘录如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以上两条规定,内容区别明显,无须多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3 03:08
处分条例28和125区的那当然有区别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23 03:14
处分条例28条和1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