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电子发票开票主体申办手续?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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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17
储值卡、联名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个人客户,而记账卡针对的则是单位客户,所以开具*需要的证件不同。储值卡和联名卡用户开具*时须持身份证、通卡,而记账卡用户由于是集中办卡,开具*时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办卡人身份证。三种卡用户可以在每月6日后到全省任一银行网点或发行辽通卡的营业网点,开具上月消费额度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2:18
你好!可以咨询票根网客服哈!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
在充值后索取*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
(六)*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通行费电子*其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按照*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专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信息进行查验。
五、平台上线和业务咨询
2017年12月25日起,*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服务平台查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