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旷工三天,工厂算自离,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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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8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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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4:03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旷工三天算自离,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违反法法规、并且经过公示的,那该公司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劳动法》里没有关于连续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的规定。《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但不能和法律相违背。用人单位依据这一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经一定的民主程序、不违背法律法规,且经过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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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4:03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旷工三天算自离,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违反法法规、并且经过公示的,那该公司的行为就是合法的。相关
法律法规里没有关于连续旷工三天就算自动离职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算自动离职,并无不当。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厂规厂纪,但不能和法律相违背。用人单位依据这一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经一定的民主程序、不违背
法律法规,且经过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关于劳动者旷工天数问题,我国
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规定劳动者严重违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具体的
法律依据,那么看公司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最后,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以上,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合法的制度依据和
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实。其次,公司有义务对劳动者请假的情况,和公司准假的情况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公司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批假的期限,对劳动者进行休假结束提示、上班提示和缺勤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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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4:04
如果厂里有规定,就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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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4:04
规章制度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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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4:05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
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自动离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知悉,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则被法律认可。视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非自动离职。
严格意义上讲,连续旷工三日,算自离不太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