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1 00:0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3:22
一、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
根据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定限物权划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为债权担保所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卖得价金清偿债务为目的。因此,担保物权以标的物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为重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进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价值为目的。传统的地上权、永佃权、 地役权 、典权以及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二、标的物的特征
1、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 买卖合同 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 房屋租赁 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2、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1、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2、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5、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6、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