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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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45
除依照其他规则条款判和球之外,裁判还可以或者应当在某些其他情形之下判和球。一方球员在请求判和球时,应说“请予和球”。判如果对上诉的原因不能肯定,可以让球员进行解释。
1.裁判可予和球。
在下列情形下裁判可以判和球:
(1)球触及场地上的物品
在打球过程中的球触到了地板上的任何物品;
(2)放弃击球:担心击中对手。击球方因为合理担心伤到对手而停止向任何墙壁,包括后墙,击球;
(3)分散注意力。裁判认为在场内或场外发生了分散任何一方注意力的情形。如果一方球员就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想提出上诉,应在情形发生时立即提出。无论上诉与否,如果受到此种情形干扰的球员本来能够打出准胜回球,则可以判得胜球予该球员;
(4)球场状态的变化。裁判认为球场条件的变化影响了对打的结果。
2.裁判应予和球。在下列情形之下,裁判应判和球:
(1)接球方未准备好。发球时,接球方尚未准备好,并且没有试图回击发球;
(2)打球当中球破裂。球在击打过程中破裂;
(3)裁判对上诉无法确定。裁判无法对一项上诉做出判定;
(4)有效回球在球场上卡住。一方球员回球有效,但球卡在球场表面的任何部分,使球无法在地板上弹一次以上,或者在首次弹起后出界。
3.准予和球的条件。如果击球方在第1(1)至1(4)条规定下提出上诉,只有在击球方本来能够打出有效回球的情况下,裁判应判和球。对于非击球方在第1(1)、1(3)和1(4)条下提出的上诉,则无此要求。
4.击球方试图击球时,准予和球的条件。如果击球方试图击球,裁判可以依然在第1(1)、1(3)、1(4)和2(2)条下判和球。
5.上诉为条件。有关第本条的适用与上诉的要求,规则如下:
(1)需要球员上诉。应该有一方球员提出了上诉,裁判才可以在第1(2)条(仅对于击球方)、第1(3)、2(1)(仅对于接球方)和2(3)条下判和球;
(2)球员上诉或裁判介入。一方球员的上诉或无上诉情况下裁判的干预可以适用于第1(1)、1(4)、2(2)和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