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5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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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5 12:41
可以去社保中心柜面修改。
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我市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单位应按照职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确定。
(五)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签名确认表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仲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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