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厦门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规定,厦门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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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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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14:38
厦门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厦门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