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办案一般多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0:07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1 22:54
纪委办案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没有固定期限。一般来说是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初核,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初核之后是立案调查,之后是审理,快的话一个月可以搞定,复杂的半年也是正常的。
一般程序是这样的: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请示→待县委、县*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法律依据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1 22:55
信仿件自接收材料起,领导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初核批示,批示后初核期一般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即信访件从交材料起最长5个月给出答复。
如果查出问题,再转为立案件,领导批示后一般三个月结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1 22:55
一、受理时限没有规定
二、初核时限的规定
按照《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另外,《条例》还规定:“初核完毕进行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该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它没有说明立案审批的这一个月时限是否包括初核完毕报送分管理领导审批的时间。
三、立案调查时限的规定
关于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是:“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四、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意见》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送相关材料。”。另外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案件检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检查部门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另外还规定:“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