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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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9: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 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理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 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 而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 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 约定的质量标准却为合格。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良,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 建设单位应该按工程人工费的5%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想不通, 因为按照合同规定, 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即可, 而优良标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承诺。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否奖励的条款, 也没有写明奖励范畴, 现在反而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双方发生重大争议。又如: 按现行定额和文件规定, 当单位工程中某些项目被建设单位单独分包时, 总包单位可按一定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总包配合费。而实际情况是, 在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 争议最多的也正是关于总包配合费问题。如某单层厂房地面由分包单位铺设地砖, 在竣工结算审计时, 业主认为总包单位没有进行任何配合, 按相关规定收取15元/m2的总包配合费不合理。承包单位则认为收取15元/m2的地砖配合费是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合理合法。双方各执己见, 互不妥协。那么这时如果合同中有对这方面的条款制约, 就可以参照合同条款与来执行,避免僵局。上述合同条款制约是业主针对承包商而言。反之,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 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 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 质量达不到总包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 则不应由总包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订时通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