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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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9:15
性”、与“爱”的概念
在回答问题之前,还是先澄清概念,希望在基于共识的概念下来讨论。查阅一些较权威的性学资料后发现--澄清“性”、“爱”二字的概念比回答“性与爱可以分开吗?”更复杂。在性学理论中,关于“性”和“爱”的概念都有内容繁多的专门章节来阐述。
英文性学资料中常见的单词为“sex”、“sexuality”。在此引用由@彭晓辉和阮芳赋合著的《人的性与性的人—性学高级教程》的相关内容:按泛美卫生组织(PAHO)、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性学会的“性健康促进行动方案—区域磋商会议纪要”中:
“性”(sex)是指决定人类男女两性性象谱的生物特征的总和。
性(sexuality)是指包括“性(sex)、性别、性别认同与性身份、性取向、*倾向、情感依恋/情爱和生殖的人的核心方面。它以思想、幻想、欲 望、信仰、态度、价值、行为、实践、角色和关系予以体验或表达。性是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经济的、文化上的、伦理上的和宗教上/精神上的诸因素相互影响的 结果。----,大体上,人类的性是人类之所在、所知、所思和所做而获得的或所表达的有关性的所有方面的总和。”“日常用语中,说sex,几乎就是说性行 为、性活动,以至于直截了当地指*;”
我后面将用加引号的“性”来表示日常用语的性。
涉及相对外显明确的器官、感知觉、行为的“性”的概念尚且如此复杂,牵涉复杂情感的“爱”的概念就更难定义。有些观点甚至认为“爱”的主题应该留给文学 家、艺术家或宗教,而不是性科学家。但心理学家、性科学家们仍然努力尝试着去研究。我在此暂且采用目前最广泛引用的关于“爱”的理论:
爱(love)是一种对他人强烈的感情寄托。它是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它的前驱能追溯到我们的进化起源(《性学观止》H.Katchadourian著)。 现代心理学对*的研究多集中由生命早期与重要抚养人发展出的依恋关系。英国作家刘易斯(1960年)区分了“出于需要的爱(need-love)”和 “赠予的爱(gift-love)”。提出四种爱:关爱(温暖和归属感,主要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友谊、*(sex love,希腊文eros)以及宗教意义上的无私的爱。
美国心理学家Robert Sternberg提出的由三个主要元素组成的爱的三元理论:亲密(intimacy,关心、支持和亲近的感觉)、热情(passion,*和浪漫的感 觉)是爱的动机成分,承诺(commitment,持续地去爱一个人)是爱的认知成分。完美的爱是这三个成分的完整结合,也是理想的恋爱模型。但实现的人 并不多,能维持的人就更少。
医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们的观点
回到我们的最初问题--两者是否可以分开?单从上述两者的概念我们就可以看到--“性”与“爱”概念内涵虽然有很多区别,但也有许多交叉,这意味它们很可能是紧密联系的。“情爱、*”则两者的交叉点。我后面将用加引号的“爱”来表示“情爱、*”。
我就此问题询问过好几个医学背景的同行专家,他们的回答都是“可以分开”。其依据是基于:性反应发生的神经生理控制机制可以在自主神经系统中、由脊髓反射 控制的无意识状态下完成,类似的反射有大众可能熟知的膝跳反射(当敲击膝盖下的腱是地,小腿就会不由自主地踢出去)。无疑,从此点生物意义上,狭义的 “性”与“情爱”是可以分开的。但是,性反应也包括大脑中枢参与的有意识、有情绪反应的性兴奋(还包括产生强烈喜悦的肾上腺素、多巴胺的激素控制),性兴 奋的重要中枢丘脑还受到控制冲动的大脑额叶约束,所以,即使在生物意义上,两者之间的分开也不是截然的、是有条件的。
在心理学意义上,心理学主要是关于人的认知、情绪、行为及其关系的科学,包括有意识和无意识、潜意识的意识状态。前述“爱的三元理论”正是由一位美国心理学家Robert Sternberg所提出的。主要指性活动的“性”则包含在与认知(承诺)、情(*)、意志、行为共同参与的“爱”中,两者浑然一体。
意味深长的一项心理学研究是沙赫特—辛格的激活归因理论研究,该理论认为,情绪来自生理唤醒和认知标签两个因素。大脑可能以几种方式解释同一生理反馈模 式,给予不同的标签。生理唤醒本身是未分化的模式,正是认知过程才将它标记为一种特定的情绪。标记过程取决于归因,即对事件的原因鉴别。而归因取决于可能 得到有关情境的信息。实验是这样的:
给被试注射肾上腺素,使他们处于生理唤醒状态。所有被试分为三组,第一组被正确告知注射药物后有心跳状态、手发抖、脸发热等生理反应,第三组被错误告知注 射药物后会有发麻、发痒、头疼等反应,第三组则不告知任何信息。然后把每个被试被带到等候室,在那里,有一名实验助手假扮的被试高兴或愤怒的行为。结果发 现,被正确告知的被试没有情绪体验,因为他们将这种生理唤醒归因于药物作用,另外两组被试则会受到助手的影响,表现出开心(当助手高兴时)或焦躁(当助手 愤怒时)的情绪体验。即被试对生理唤醒的归因于外部环境,保持同刺*境的一致性。
如果把注射药物的反应换为性反应,把外界的助手两种情绪表现换成社会文化道德对婚外性快乐的高兴或愤怒,则可以推测,被试可能将性快乐归因于符合社会文化解释的“情爱或爱情”或违反传统道德的“淫荡”。
再到宏观的社会学层面,情况就复杂了。不但有前面提到的传统观念,还有保持婚内性对象专一的道德,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里,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离婚的 唯一标准就是“双方感情破裂”,即确立了“爱情是婚姻的灵魂”(@潘绥铭)。也就是说,社会层面的性与爱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已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我的回答和疑问
从上述“生理--心理--社会”的阐述看来,“性”与“爱”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分开的。
的确,人首先是生物体,但人更是“生物-心理-社会”的动态发展的整合体。社会在发展。在延续传承的同时也在变革更新。各种非婚性行为在不断增加,尤其在交往便利的网络时代。性不仅与爱有关系,也与金钱、权力有关系。性和情爱的分开不仅是因为无意识状态下的生物原因,更是个体清醒状态下综合生理、心理、价值观在某些情景下的有意识选择。放在强调性与爱的统一、专一的爱情忠贞的文化下,某一次或在某种情况下(如丈夫残疾)的性不专一,就一定意味着对感情的背叛?(当然,如何定义“背叛”因人而异)。
按潘绥铭教授提出的主体建构视角下的性概念:“性,就是被主体标定为”性”的那些情况。---不存在某种‘统一定义”,性是人们(主体)根据自己的感受、认知与自我反馈做出的各种标定、解释和评价的总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日常生活实践 ”。此观点也与我前述的关于情绪的 “激活归因实验”的心理学理论吻合。
因此,对“性与爱可以分开吗?”,我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得由主体(当事人)说了算,可以分开,也可以不分开。有时候可以分开,有时候可以不分开!
修普糯恋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