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的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6:35
我来回答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5:33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
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5:34
前几位的都过时了,现在已经到178条和179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5:34
立案审批的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
人民*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机关在接到人民*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