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企业合规退出业务流程及条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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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0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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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7:10
找到出路,是很多P2P老板的急迫愿望。《北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草案)应运而生,互金从业人员有必要认真研究,以便在实践中妥善运用,解决棘手的现实问题。
1、不是谁,都能良性退出....
网贷 平台要想“良性退出”,必须要考察:平台到底是不是从事“信息中介业务”,如果明显违法犯罪平台,还是会走向审判庭。如果网贷平台的业务是自融,甚至把钱放进自己的兜里,行为人的行为,就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是集资诈骗罪。很难按照业务退出指引,进行良性退出了。
P2P网贷平台要进行自检,对于直接标,可按照退出指引进行逐步退出;对于债转标,在投资人认可前提下,进行妥当处置;如有挪用资金给自家买车买房的,请及时返还资金,否则,将有刑法第192条降临。
刑事立案后,公司的面纱常被刺破,按照单位犯罪起诉的可能性较小,按照个人犯罪起诉是大概率事件。对于企业、个人资产会被迅速扣押、冻结,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之前,网贷结构仍应按照处置方案推行。这就需要协会、监管机构与办案警方的务实沟通,在防止资产流失的基础上,妥善化解风险,让广大金融消费者基本满意。
2、维稳压力与投资人满意度
说到底,一家P2P平台能否良性退出的关键是:普通投资人(出借人),买不买账。如果投资人认可,也愿意耐心等待,则网贷平台可以平稳退出。
如果有30位以上(近期有10人即立案的情形)的投资人不满意,到经侦报案,可能会影响整个退出的进程。
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退出指引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部分。网贷机构应该按照指引规定,及时将退出决定、退出工作组组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等相关信息在官网、APP、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上进行公告,有利于出借人的“知情权”,避免*件。
对于大额投资人,为确保其权益,需电话告知与沟通。
退出指引还提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把这一点归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章,主要是考虑到多数员工也是投资人(出借人或称集资参与人)。员工具有双重身份,甚至多重身份,既是集资参与人,又是证人,还可能是嫌疑人。由于员工在整个事件中,相较于其他投资人更了解内情,个人建议可以倾斜性保护,以确保整个事件的妥善处置。
3、处置方式多样
网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市场化手段,采取多样化处置方式,具体包括:
(一)清收,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市面上的 催收 团队已跃跃欲试,注意区分骗子和不良资产处置公司)
(二)出售;(趁没有逾期,抓紧找买家,但请注意某些上市公司*)
(三)债转股(大额投资人比较感兴趣;散户主要还是要现金)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资金充裕者,可直接办,这时候“富爸爸”很重要)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如律师接案,一定注意授权委托方式合规,谨防民事诉讼中止带来的维稳问题)
(六)债权托管;(拭目以待)
(七)其他方式。(兜底条款)
出借人自行催收,目测会遭遇一些尴尬,虽然退出指引指定P2P要提供合同等资料,但就飒姐见过的案例,通常出借人拿到证据后,九成会捎带连平台一块起诉,也就是当共同被告。请平台做好应诉准备。
4、退出备案能替代“自首”吗?
退出方案一般会包含:事实描述,这一部分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对以往企业和自己行为的说明。
如果把自家的违规、违法行为都完全披露出来,算不算自首呢,飒姐个人认为,如果把自身行为对*监管部门(不含自律组织)进行“情景再现”,根据刑法规定,可认定为自首。但实践中,警方不一定会认可,最保险的办法还是主动到实际经营地的经侦“说明情况”。
可以预见,退出方案与刑事侦查并存纠结的情况,一定会出现。
由于刑事*目前属于“高压态势”,办案机关可能会持续涉众金融犯罪“零容忍”。退出备案的实施真实效果,可能会受其影响。如若,办案机关与监管机关能够达成某种默契,给予平台一定时间(有平台抛出36个月还款计划,也许有点长),以前类似案件给的时间通常只有2-4个月,最长6-8个月。至于“宽限期”到底是多久更科学,需要学界业界的科学论证,不宜拍脑袋决定。还要注意,实际控制人如果被羁押在看守所,可能导致与外界沟通不畅等问题,也许对资产变现的速度有影响。
同时,我们关注,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成百上千的民事纠纷会被“中止”,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开启(这时候资产可能已严重贬值)。但如果不中止,而是像飒姐代理的某案件中,执行局加快速度执行,又有投资人认为司法不公,明显有些“标”是假的,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左右为难。
5、写在最后....
我们乐见P2P业务退出指引(草案)的出台,这给很多P2P平台以希望和灵感。大家纷纷考虑如何良性退出?如果能不用刑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善莫大焉。
每一个网贷业务的退出,都不亚于一场“破产大战”。以往破产案件只有若干债权人,而网贷面临全国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成千上万的债权人(含刚兑思想和非理性维权思维),其棘手程度,可想而知。
最让人担心的是如若大家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良性退出”,有一个群体的集资参与人非要去报案(刑法第176条或第192条),那么整个民事处置会停滞。同时,我们又不能确保网贷平台到底犯没犯罪,如果有些卑劣地占有资金去买房买车,可能已经触及刑法红线,有必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如何拿捏与配合,即将考验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集体智慧。
作为对互金有感情的一波人,我们希望网贷行业平稳过渡,金融创新的路上,他们曾经是先锋队,莫让先锋变先烈。恳请抬高一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