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是否适合于计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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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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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09
不适用,不溯及既往有例外。以当事人有利原则具有溯及力。
立法法2015年版第九十三条,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说明法律有利追溯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作为被告的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有效的文件,而不是已经失效的旧的法律。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中指出: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规范了人民*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有利原则适用新法。
综上所述,如计划生育办公司使用旧法为依据作出处罚,起诉他胜诉没有悬念。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10
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是指现有法律不能规定已有的行为,新法实施后应按从新兼从轻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