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可强制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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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4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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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1:00
本文作者:孙伟航律师
今年自从人民调解法和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对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很多人关注焦点在于“强制执行”。那么这个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到底有多大呢?笔者认为虽然其社会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仍需要审慎看待。
曾经2002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调解协议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在诉讼中以合同证据的形式进行出现,这一关键定性使得调解协议能否有效落实变得难度不小。作为律师一般会对不利的调解协议进行证据“三性”的驳斥,还可以抓住民事合同构成要件进行敲打,并可以合同无效及合同可撤销的方式来否定调解协议的内容。所以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很难以独立、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而调解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会彻底改变这种情况吗?笔者认为相对较难。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调解协议的制作主体性质是民间组织,调解性质是民间行为。
调解协议的制作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上的定性是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其主要的作用是化解纠纷,因此,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启动了司法程序,或者寻求了行政机关的帮助,那么司法、行政机关作是不能够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的,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以调解协议为先的理由保护自己。而且如果一方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不得进行调解的。
第二、双方共同提交且对所有条款没有任何异议实际操作相对困难。
由于调解协议没有确定性的法律效力,因此很多当事人对于调解协议内容不在乎,很多人知道调解协议自己不履行没有任何后果,所以即便协议内容对自己很不利也会签署,目的可能是为了拖延时间或暂时应付。当时间拖延成功或者矛盾搁置后,自己反悔了,另一方要求*确认,很难得到其同意。即便是同意到*要求确认,还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协议条款没有任何异议,两方都同意内容的约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起来相对困难。
第三、*的审查条件严格
对于调解协议如果前面所述都没有问题了,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到*一起要求确认,双方对协议所有条款都没有异议,双方没有在启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后,要轮到*的审查。这时*遵循的审查标准是合法、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排他性质以及可执行性等。单是这几条都足以让很多调解协议无法确认。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在没有任何框架下自愿达成的,很多履行情况或者违约条款都存在瑕疵,很难获得合法审查。而一般自愿调解的多是家庭纠纷类的,所以牵涉人员较多,很多主观性和感性的条款都存在,根本无法体现在法律层面上。
第四、司法确认程序的终审性
对于调解协议的确认*采取的是决定的方式,而程序法中的决定是不能够提起上诉的,一旦*不予确认,改协议则只是普通合同性质。
当然,虽然难度较大,但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了调解这种民间行为的适用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不是司法人士,调解协议的认可需要法律的严格控制。不过,调解途径的自由、随性仍然值得推广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