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金上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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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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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23:57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中,凡于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1、普遍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年各市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2、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