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善养老人,不给老人看病,有何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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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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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0:45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版《老年*益保障法》中明确:精神赡养将得到重视。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国《*》、《婚姻法》、《老年*益保*》等都对赡养父母作了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老人”。
《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这种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女儿出嫁后,一方面继续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一方面又要协助丈夫赡养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有的行动不便,有的视力、听力、口头表达能力变差,有的老人没有文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自己不能直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处理或直接到*提起诉讼,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要求或代为提起诉讼。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如老年人认为自己的养老金或医疗待遇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人所在组织或者侵害组织的上级机关处理,老年人认为其家庭成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处理。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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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0:45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老人可以起诉子女,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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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0:46
可以通过向*起诉方式,强制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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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0:46
可以找人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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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04 10:47
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