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过一次失业金还可以领第二次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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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10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领取过失业金的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不会因为领取过而不能享受,仍然是按照正常的失业*办理失业金,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需要根据重新就业的时间长短来核定失业金的支付标准和月份。
这主要因为在失业保险的领取规定中,有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定,重新就业后的人员,如果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的就意味着失业金标准的支付标准会受到影响。
因为失业金的领取规定中对缴费时间有明确规定,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可以领失业金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可以领失业金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可以领失业金二十四个月。
所以,失业后重新就业的人员,因为缴费时间的重新计算,导致很有可能缴费时间不足,进而影响到失业金的失业时长,毕竟要达到最长24个月的标准,需要累计10年,这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的人来说,可谓相当长。
当然了,如果第一次失业后没有领取过失业金的人,即便失业后再就业,也不会让缴费时间再重新计算。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