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31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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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所以,未签订合同不能进场地施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如果评标结果确实有实质性问题,经全体评委认可,报监督人重新复议,经监督人同意进行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第八十六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些基本上都是招标的法律法规,供你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