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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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4:31
这句话其实就一个意思,列报前期可以追溯调整的作追溯调整,不能追溯调整的,采取未来适用法。既然2013年之后可以追溯,当然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未来适用法的适用需要满足确定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均不切实可行时。追问那假如是2014年的财务资料集体损毁,可以获得2010年至2013年的累计影响数还要采用追溯调整法么?或者时间延长点,会计*在2017年才发生变更,就缺失了2014年与2015年的资料(2015年有2014年的期初数所以也让它排除掉),其他期间的资料都可以获得,那还需要使用追溯调整法么?是从哪个期间开始进行追溯调整?追答如果15年不能作追溯调整,之前期间也不能作调整.如果只调整之前期间而不调整15年,会破坏会计*的一贯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