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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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1:43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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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医疗器械类经营许可证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2、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要求: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地址的租赁关系或产权问题较复杂的,必须提供连带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
3、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4、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要求:目录中必须包括验收标准第十二条要求的管理制度
5、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6、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新申请企业如若未有公司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申报资料上签字。
7、2005年之前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办理变更或补办事项时,必须按《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具体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人、仓库地址相关的申报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许可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1:43
该种情况属于无证经营医疗部门,扰乱社会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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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13年8月的一天早上,易先生起床后觉得有些头晕脑涨、恶心发热,便来到了附近一家诊所,并向诊所医生王某说明了自己的症状。王某给其测了*温和血压后,诊断易先生是中暑。随后,王某给易先生进行输液,并开了药品口服。
当天中午,易先生输完液后,按王某嘱咐回家休息并服药。可没过多久,邻居听到易先生在屋内发出微弱的*声,进门查看,发现他已是口吐白沫,奄奄一息。
邻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设法找到了为其诊治的王某。王某赶来后赶紧为其进行抢救,注*强心针,可易先生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王某见状逃之夭夭,但不久就被警方抓获。
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在不了解病人确切病因的情况下,错误地给予输液治疗等措施,耽误了易先生的最佳医治时期。而易先生本身患有心脏器质性病变,王某用药错误,注射的药物也加剧了易先生的死亡过程,最终导致易先生缺血性心源性猝死。
经查,王某既没有《医师资格证》,其所开的诊所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证无照私开诊所 黑医生致病人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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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11:45
处罚具体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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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