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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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18 03:09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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