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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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5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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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8:39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标的原告、被告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案件中,有些是由几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起的或者一个原告向几个被告提起的诉讼。也有几个原告向几个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 ,还存在后一种情况。这时当事人一方在多数的情况下,需要将几个诉讼合并审理。原告人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否成立由人民*决定。构成共同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若双方均为一人,不可能构成共同诉讼。其 次,引起争议发生的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所谓诉讼标的,为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要求人民*作出裁判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诉讼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必须合并审理的诉 讼。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争论标的权利义务具有共同性、连带性。这种诉讼是不可分的。*必须合并审理判决。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 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又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但是同类的。共同诉讼人没有利害关系,是可以合并 也可以独立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审理,也可以分别立案审理,由*决定,征求当事人同意。若*决定分别审理或当事人不同意共同审理的,就成为 独立的诉讼案件,而不成为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是,共同被告属于一个*管辖;需要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合并审理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行为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未经全体承认,对 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一方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发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在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此项规定是适用于集团诉讼的,集团诉讼指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形成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数众多的集团,由集团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 利害关系的集团成员提起诉讼或应诉,*所作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集团诉讼的特点是起诉前集团成员人数不确定。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行代表进行诉讼时,若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同于当事人。享有全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