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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把岳飞害了3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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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12:13

《岳飞传》 邓广铭

第二十章 秦桧是杀害岳飞的元凶
一、认为杀害岳飞的元凶是赵构而不是秦桧的几种意见

明朝中叶,苏州名士之一的文征明,曾为杭州的岳飞庙题写了一首《满江红》词,全文为:

拂拭残碑,敕飞字依稀堪读。慨当初依飞何重,后来何酷!果是功成身合死,可怜事去言难赎。最无辜堪恨更怜,风波狱!

岂不惜,中原蹙,岂不念,徽钦辱,但徽钦既返,此身何属!千载休谈南渡错,当时自怕中原复!彼区区一桧亦何能,逢其欲! ——自明徐阶编:《岳集》转引。

文征明这首词,写得并不怎么好,但其用意却十分明确,那就是:杀害岳飞的主谋和元凶,是赵构而不是秦桧。他的论据是,赵构所关心的是他的皇位的保全问题,因而他也最害怕:如果岳家军真个大败金军,恢复了中原,迎回了徽、钦二帝,则又须把皇位 让与赵桓(钦宗),而那却是他所万不可为的。所以,他宁肯先把力主以武力抗金的岳飞和他的部队消除摧毁,免得再有产生这类后果之可能。至于秦桧在这一冤案中所起的作用,无非只是迎合或依照赵构的意旨而加以执行罢了。

文征明在词中所表述的这种意见,曾经得到很多人的赞同。直到现在,还不断有人引用这首诗词中的某几句,表示所见从同。另外则还有人,不仅对文征明的意见表示赞同,而且还加以引申,或更有所补充。例如:

有人以为,在绍兴二十五年( 1155)冬秦桧既死之后,赵构曾不止一次地告戒文武臣僚说,对金媾和,乃是出于他本人的决策,不允许任何人因秦桧之死而对这一事件再提出异议,动摇既定国策,杀害岳飞、岳云、张宪的狱案,既然也是从属于*降金这一总的国策的,其罪魁祸首自然也应是赵构而不是秦桧。

又有人以为,南宋人张戒的《默记》,曾记有岳飞奏乞赵构“正资宗之名”一事,“资”字是被张戒写错了,应改为“跻”,“跻宗”即要求赵构再把皇位传给钦宗之子,所以触赵构之怒,招致了数年后的杀身之祸。以此来证明,杀害岳飞的主谋是赵构而非秦桧。

还有人认为,岳飞的狱案,当时是被称为诏狱的,而在张宪已被送入大理寺狱之后,岳飞尚未被追逮系狱之前,南宋的史书上又明明载有“宰执奏,制勘院乞追人证张宪公事”一事。据《宋史·刑法志》(二)所载:“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推勘院,狱已乃罢。”就岳飞入狱前后各程序中所涉及的司 法部门来看,全与《宋史·刑法志》(二)这段记载相符合,其为“诏狱”,自当属实。既然是“诏狱”,既然“制勘院”也是“承诏置推”,知其发踪指示一概出自赵构,秦桧实无所作用于其间。在绍兴九年( 1139),当秦桧大力进行对金屈膝投降活动时,一个正八品的枢密院编修官胡铨上疏反对,要求斩秦桧之头,挂诸藁街。秦桧对之切齿仇恨,却终于未把他杀害。这更可证明,对于岳飞那样的高级将领,秦桧是绝对不敢擅自依照己意而置之死地的。

我以为上举诸说,全都是值得商榷的。

二、驳“区区一桧亦何能”说

( 1 )

文征明所提出的“彼区区一桧亦何能”的议论,以及赞同、附和这一议论的意见,全都是昧于当时历史形势的一种不切合实际之谈。其所以如此,是由于,在这些人的脑子里,只横亘着一条君臣大义,认为南宋既还是封建*主义时期,皇帝赵构又是一个聪明人而不是一个愚蠢人,似此,则做宰相的秦桧不论如何专擅,其权利总还得听从或附和赵构的旨意。殊不知,只就南宋而谈南宋,是绝对不行的。因为,谈论当时的任何重大军政事件,都必须首先考虑到当时的宋、金、西夏诸政权对峙、斗争的*格局。就当时整个中国的主要矛盾方面而言,是南宋王朝与金王朝的对立斗争;就当时的主要矛盾方面而言,则是金王朝的女真贵族;而身为南宋宰相的秦桧,却又正是被女真贵族派遣到南宋王朝中去的一个代理人,是不折不扣的“身在南宋心在金”的汉 奸。忽略了这个最具关键性的问题,则对当时一切重大历史事件,特别是对于抗金名将岳飞之惨遭杀害的事件,想要做出正确的分析、说明,就会是决不可能的。

( 2 )

秦桧在南宋王朝的专权擅政,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且让我在此再简单概括地重复叙述一下。对于前面已经引用过的资料,有的也必须重复引用一次。

秦桧经女真贵族纵归南宋,当他初次与赵构想见时,就不仅提出了向金人投降的建议,且还替赵构草拟了致女真军事贵族挞懒一封乞降的“国书”(后来改用刘光世的名义发出)。他以此深为赵构所赏识,从而很快登上相位。继之,他又提出“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主张。其中的“南人归南”,实只是一句空话,因为,肯不肯让南人南归,其决定权全操在女真贵族手中,是由不得南宋王朝如何如何的;而“北人归北”,则是女真军事贵族在 1129年入侵扬州时就曾号召过的,秦桧这时又一次把它提出,并做了具体建议说:“以河东、河北人还金虏,以中原人还刘豫。”①这实际上就是要南宋王朝自动解除武装(因南宋军队主要是由西北和河北、山东等地的丁壮组成的),以表示对金决不进行军事抵抗。只因那时赵构还怵于抗战派士大夫以及全*民的议论和气势,还没有下定要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决心,所以,秦桧的这条投降路线未被采纳,秦桧本人竟以此而被斥逐出南宋王朝。

秦桧被黜,虽使他所怀阴谋一时不能得逞,然而他在置身南宋王朝的这一期间,却也早已摸清了赵构的真情实意之所在。于是,他忍受着这暂时的挫折,怀抱着长期的谋划,到外地去静候那个必然会到来的东山再起的日子。

到挞懒推翻了粘罕一派的势力,成为女真军事贵族中权势最大的人物之后,赵构得知,即又起用秦桧为相,令其主持对金投降的罪恶活动,于是而出现了绍兴九年( 1139)的第一次所谓宋、金和议。

在进行这次无耻勾当的过程当中,秦桧为要达到独揽大权的目的,为要充分施展其女真贵族代理人的威势,他曾对赵构再三进行胁迫和考验。如《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八四所载:

金人有许和之议,上与宰相议之,赵鼎坚执不可讲和之说,秦桧意欲讲和。一日朝议,宰执奏事退,桧独留身奏讲和之说,且曰:“臣以为讲和便。”

上曰:“然。” 桧曰:

“讲和之议,臣僚之说皆不同,各持两端,畏首畏尾,此不足以断大事。若陛下决欲讲和, 乞陛下英断,独与臣议其事,不许群臣干与,则其事乃可成。不然,无益也。”

上曰:“朕独与卿议。”

桧曰:“臣亦恐未便。*陛下更精加思虑三日,然后别具奏禀。”

上曰:“然。”

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欲和甚坚,犹以为未也,乃曰:“臣恐别有未便。*陛下 更思虑三日,容臣别奏。”

上曰:“然。”

又三日,桧复留身奏事如初,知上意坚确不移,方出文字乞决和议,不许群臣干与。上欣纳之。 鼎议不协,遂罢宰相,出知绍兴府。

这里所记的一些细节,虽未必全部可信,从第一次对话到第三次 对话,更不会间隔得这样久(因为秦桧当时是迫不及待地要完成这一投降活动的),但其大致情节总还是有过的。经过这样一次戏剧性的表演之后,便进入秦桧独相和独自掌握政柄的时期,他的一言一动,也都更充分体现了一个充当女真贵族代理人的架势。正像朱熹所曾指出的那样:

秦桧之罪所以上通于天,万死而不足以赎买,正以其始则唱邪谋以误国,中则挟虏势以要君,……而末流之弊,遗君后亲,至于如此之极也。(《戊午谠议序》)

是在赵构委托他充当对金投降的全权代表之后,才开始进入朱熹所说“中则挟虏势以要君”阶段的。进入这一阶段之后,秦桧南宋王朝中所处的地位,便不再是居于皇帝赵构之下,而是能够玩弄赵构于股掌之上,是赵构必须仰承他的鼻息的一个人物了。

胡铨的反对“讲和”,乞斩秦桧之头的奏章,就正是在秦桧挟金人之势以要君的最初阶段所奏进的。他立即受到秦桧的打击,由秦桧亲自拟定,把他贬往“昭州(今广西平乐县)编管”。他因“妾孕临月”,想稍迟数日起程,结果被临安府“遣人械送贬所”。几天以后,秦桧还觉得对胡铨的处分太轻,未必能使反对“讲和”的从此钳口不言,遂又胁迫赵构特地下了一道诏令,说胡铨的上疏是“肆为凶悖”,“导倡凌犯之风”,戒谕中外,不许效尤。(均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

这可见,进入“挟虏势以要君”这一阶段后的秦桧,已经是老虎*碰不得了,他的权势已经可以说是无孔不入了。对这样一个人而还称之为“区区一桧”,还认为他“亦何能”,那若不是真的昧于当时的历史形势,就只是被认为是有意为秦桧的各种罪恶行径进行开脱了。

① 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十五,绍兴二年八月甲寅《秦桧罢右相》条。
三、纠正对于“正资宗之名”的一种误解

( 1 )

赵构只有一个亲生子,在“明受之变”时被苗傅、刘正彦拥立为小皇帝,事变平定之后不久就夭折了。赵构在扬州时,因金兵的突然到来而大受惊恐,生理发生了*,从此便再也不能生儿育女。事既如此,到绍兴二年( 1132),赵构便听从了一些臣僚的劝告,从宋太祖一支的后裔“伯”字行中选取了一个名叫伯琮的六岁幼童入宫,由一个姓张的妃子养为己子,准备以他作为皇位继承人。但到绍兴四年,却又因一个吴姓妃子的主张,又选取了一个名叫伯玖的年岁更小的幼童入宫,并即由吴妃养为己子。这就是说,要由他两人争夺这个皇位继承人的资格了。张妃和吴妃都是赵构最喜欢的人,两人正在争宠,这对赵伯琮、赵伯玖二人之谁能被确立为皇储,也要起极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绍兴六年虽已把赵伯琮送入资善堂读书,这却只是因其已届就学年龄之故,并不反映要确立他为皇储。

当时南宋王朝的臣僚,例如赵鼎及与赵鼎同一派系的人们,大多是抱持“先入为主”的意见,认为既已把伯琮选入宫中,就不应该再把伯玖选入宫中,以免出现“并后匹敌”之局;而今虽又已把伯玖选入了,却仍应确定伯琮为皇位的正式继承人。岳飞也同样抱持着这样的意见。

绍兴七年秋间,岳飞应诏入朝奏事,他决定在见到皇帝之后,一定要把自己的意见奏陈给他。当时做谏官的张戒在其所著《默记》中对此事之始末曾有一段极详细的叙述:

薛虔州弼直老以甲子(按即绍兴十四年)正月道由建 昌(按,张戒绛州人,晚岁居于江西建昌),谓戒曰:“弼之免于祸,天也。往者丁巳岁(按即绍兴七 年),被旨从鹏入觐,与鹏遇于九江之舟中,鹏诧曰:‘飞此行将陈大计。'弼请之,鹏云:‘近谍报虏 酋以丙午元子入京阙。为朝廷计,莫若正资宗之名,则虏谋沮矣。'弼不敢应。”

“抵建康,与弼同日对,鹏第一班,弼次之。鹏下殿,面如死灰。弼造膝,上曰:‘飞适来奏乞 正资宗之名,朕谕以:‘卿虽忠,然握重兵于外,此事非卿所当预也。'弼曰:‘臣虽在其幕中,然初 不与闻。昨到九江,但见飞习小楷。凡密奏,皆飞自书耳。'上曰:‘飞意似不悦,卿自以意开喻之。' 弼受旨而退。”

“嗟夫!鹏为大将,而越职及此,取死宜哉!”

弼又云:“不知若个书生教之耳。”

这段记事,首为熊克的《中兴小历》(清人辑本改“历”为“纪”)所引录,后来岳珂又在其所作《建诸辨》中全文转引。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于记载了岳飞这次朝见的正文下,附注了张戒这段记事的全文。朱熹也曾于宋孝宗淳熙十四年( 1187)写信给岳霖(时任湖南漕)时,抄录了张戒这段文字,而问讯岳飞关于“建储”的奏章是否尚有传本,岳珂后来编写《宝真斋法书赞》时,也把朱熹此信和他所抄录的张戒的文字一并收录于内。上述这几项资料,我们今天也还全都可以看到。张戒的记事,见于上述各书中的,都不免有有意的删略或因刊写而致讹误之处,今将各本参互校订,引录如上。

岳飞字鹏举,所以张戒用一个鹏字为其代称。“丙午元子”是指宋钦宗所立的太子赵谌,他是在靖康元年丙午( 1126)立为太子的,所以用此为其代称,关于金人要把他送回开封,立他为 宋朝皇帝事,此当为金方故意放出的谣言,用以向赵构施加压力,*令其尽快降服的。黎靖德编的《朱子语录》卷一二七也有谈及此事的一条:

岳飞尝面奏:“虏人欲立钦宗子来南京,欲以变换南人耳目。乞皇子出阁以定民心。”时孝宗方十 余岁。高宗云:“卿将兵在外,此事非卿所当预”。……但此等事甚紧切,不知何故恁地说。如飞武人, 能虑及此,亦大段是有见识……
张戒记事中所说的“资宗”,是指读书于资善堂的那位宗室而言。即赵伯琮,亦即后来改名为赵昚而由赵构把皇位禅让给他的那个宋孝宗。朱熹在引用了岳飞“乞皇子出阁以定民心”一语之后,即紧接以“时孝宗方十余岁”一句,可知依照朱熹的理解,也是认为,岳飞所要求赵构立为皇子的,也就是后来真正继承了皇位的宋孝宗。

张戒所记述的这件事,在赵鼎的《忠正德文集》卷九《辨诬笔录·资善堂汲引亲党》条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鼎丁巳秋再相,适岳飞入朝奏事。翌日,上曰:“飞昨日奏乞立皇子,此事非飞所宜与。”鼎奏曰: “飞不循分守,乃至于此!”退,召飞随军运使薛弼谕之曰:“大将总兵在外,岂可干预朝廷大事!宁 不避嫌?飞武人,不知为此,殆幕中村秀才教之。公归语幕中,毋令作此态,非保全功名终始之理。” 弼深以为然,曰:“当子细谕飞,且谕幕中诸人也。”
赵鼎的这段笔记,虽只说岳飞“乞立皇子”,而没有说他乞立什么人为皇子,但与张戒所记乞“正资宗之名”、朱熹所说“乞皇子出阁”合并来看,则其必然是乞立赵伯琮(时已改名瑷)为皇子, 也是决无可疑的。

( 2 )

张戒的那段记事,在南宋即曾被不少人引用过,把它作为宋孝宗自被选入宫中到被正式立为皇子这一长期曲折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这本是不应当引起误解的一段文字。却不料,在相隔八百一十余年之后,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有人因偶尔见到张戒这条记事的一个摘要,对于“正资宗之名”一句不知作何解,便函询一家图书馆的研究部,后来得到了答复,并在报刊上登出,说是张戒这条记事的全文已不可得见,而“正资宗之名”一句,一定是因张戒听错了岳飞与赵构的对话而误记的,本是应当写作“正跻宗之名”的。什么叫“跻宗”呢?复函说,这是岳飞向赵构建议,要他把宋钦宗的儿子立为继承人,这样做,就是要赵构把皇位由他这个小宗再升级而归还到宋钦宗那个大宗,所以叫“跻宗”。复函还说,正是因为岳飞做了这样的建议,深触赵构之怒,所以才招致后来的杀身之祸的。

肆臆窜改旧史文字而曲为之解,这是史学研究者所应严忌的。我在报端看到这一复函之后,便把张戒的这条记事的全文抄出,在同一报刊上发表,对“丙午元子”及“资宗”等词稍稍做了解释,并且指明,岳飞之作此陈乞,正是为了抵制金人扶立钦宗太子的诡计,他万万不会做金人的应声虫,而奉劝赵构传位给钦宗的儿子。不料该研究部的一位成员又写了近两万字的大块文章,对我进行答辩。全文对当时的所有历史事实都置之不顾,只是强词夺理地论证“资宗”一词之应作“跻宗”。我因无暇纠缠此事,故未再置辩。现在既要对杀害岳飞的元凶问题加以论证,则对此曾经一度受到搅扰的“正资宗之名”的解释问题,而 且是已经贻误了一些读者的问题,自不可不加以澄清。——实际上,这即使不是“片言可决”的问题,也决不需要浪费过多的笔墨。我今只须引录南宋人对这句话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解释,只须举述以下诸例就足够明确了。

(一)在岳飞死后不久,就记述了岳飞于绍兴七年夏秋间“受诏入觐”一事的,除张戒《默记》和赵鼎《辩诬笔录》二者而外,在薛季宣《浪语集》卷三三《先大夫(按即薛徽言)行状》之后,附载其伯父薛弼的生平行述,其中涉及岳飞此次“受诏人觐”的一段文字是:

他日,(岳飞)请与伯父偕入奏事。岳出手疏,以储贰为言,冲风,吹纸动摇,岳声战掉,读不 能句。上视伯父,色动。岳退,伯父进曰:“臣来,在道常怪岳飞习写细书,穷诘端倪,乃作此奏, 虽其子弟无知者。臣常规以大将不当预国家事,飞谓:‘臣子一体,不当形迹是顾。'欲臣同对,明臣 独与闻之。”上色定,曰:“朕固疑飞之欲引卿对也。微卿之言,将不之察。”
这里的“以储贰为言”四字,正与赵鼎所说的“奏乞立皇子”、张戒所说的乞“正资宗之名”全都是同义语。特别是张戒的那段记事,所记话语恰恰是从薛弼口中听来的,更十足证明,乞“正资宗之名”与“以储贰为言”二者的涵义不会有丝毫歧异。(秦桧是反对立赵眘为皇储的,所以李心传在秦桧死后对其一生过恶所作总评有云:“至于忘仇逆理,陷害忠良,阴沮资宗之议,又其罪之大者”。①可见用“资宗”作为在资善堂读书时的宋孝宗的代称,是不只张戒为然的。)

(二)《宝真斋法书赞》卷二七所载《朱文公储议帖》,即朱嘉于淳熙十四年写给岳霖的一封回信,询问岳飞请“正资宗之名”的奏章是否尚有传本的事。此信的最前部分即其所抄张戒记事之全文,抄毕之后,朱熹即附加了几句话说:“此故殿院(按即殿中侍御使)张公定夫戒所记。所谓‘资宗'者,上(按即宋孝宗)时以宗子读书资善堂也。”

(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于绍兴七年二月庚子(按此处所系月日有误,因赵鼎之复相乃此年九月间事,而岳飞之“入觐”又在其后也)载:

起复湖北京西宣抚副使岳飞以亲兵赴行在。翌日,内殿引对,飞密奏请正建国公皇子之位。人无 知者。及对,风动纸摇,飞声战不能句。上谕曰:“卿言虽忠,然握重兵于外,此事非卿所当预也。” 飞声落而退。
据《宋史·孝宗纪》:“绍兴二年五月,选帝育于禁中,……五年五月,用左仆射赵鼎议,立书院宫中教之,既成,遂以为资善堂。……已亥,制授保宁军节度使,封建国公。”可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的“建国公”亦即张戒所说的“资宗”,而比之张戒所用的词却更加明确。可惜像《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样一部极易看到的史籍,竟也未被那家图书馆研究部的人所看到!

从以上所记录的记载,可知岳飞所“密疏”奏陈,请求赵构立为皇子的,决非别人,正就是后来受赵构之禅而即帝位的宋孝宗。因此,赵构对岳飞的这一奏请尽管很不高兴,但那也只是因为他握重兵于外,不应干预国事之故。说岳飞因此而为赵构深恶痛绝,以招致后来的杀身之祸,那是远远不符合史实的。

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九,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记事。
四、秦桧死后赵构坚持降金*不变的问题

秦桧死后,赵构曾屡次告诫其文武臣僚,说对金媾和乃是他所做出的决策,因而秦桧虽死,仍不许人们对所谓的“绍兴和议”提出异议,动摇既定的国策。这虽确是事实,但仅仅根据这些话而做出结论说,在对金屈膝求和的问题上,做皇帝的赵构一直在扮演主角,做宰相的秦桧则一直只是一个配角,那也很不恰当。那只是一种未能参透个中奥秘之谈。

赵构其人,虽从其登上皇位之日起,就已打定了对金人只能投降,不能抵抗的主意。但在最初的十一二年内,却也经常因受到举国上下抗战爱国*的压力,不能不有所顾忌,还不敢肆无忌惮地鲁莽行事。只有秦桧在第二次入相之后,丧尽天良,力排众议(也是正议),蛮横粗暴地把士气民心加以压制和摧残,这才使赵构得以如愿以偿,亦即实现了赵构长期以来所想望的那种*格局:作为金国的藩属,而仍能直接统治东南半壁。在赵构,对此必定有一种来之不易的感觉;而且,到绍兴二十五年秦桧病逝之日,赵构对于这种屈辱的*生活,也早已安之若素了,则其不肯让它随同秦桧之死而发生动摇和变化,原也顺理成章,所以,根据赵构的这些话语而断言赵构是坐在后台决策的,秦桧只是被他推到前台做演员的,那就错了。

事实上,赵构本人,在秦桧的生前和死后,还曾不只一次地把对金乞和的终能搞成,完全归功于秦桧,而不肯把这份功劳据为己有,这也决非出于他的谦让。今略举三事于下:

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八载,绍兴十八年( 1148) 八月 癸丑,因有人上疏歌颂秦桧的功德,赵构便向秦桧说道:

朕记卿初自虏(此字据《宋史全文》校改)归,尝对朕言:“如欲天下无事,须是南自南,北自北。”遂首建讲和之议,朕心固已判然。而梗于众论,久而方决。今南北罢兵六年矣,天下无事,果如卿言。

二事:同书卷一六九,于秦桧死亡的第二天,即绍兴二十五年( 1155 )十月丁酉载:

执政奏事,上曰:“秦桧力赞和议,天下安宁。自中兴以来,百度废而复备,皆其辅相之力,诚有功于国。”

三事:同书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乙未载:

上谓魏良臣、沈该、汤思退曰:“两国和议,秦桧中间主之甚坚,卿等皆预有力。今日尤宜协心一意,休兵息民。”

这都可证明,对金乞和之所以能底于成,在赵构一直认为,其首功乃是秦桧。而据《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二○所载秦桧临终所上《遗表》(据《宰辅编年录》卷十六引文校勘),其中也有谆谆告诫赵构的如下一些话语:

…… 伏望皇帝陛下,……益坚邻国之欢盟,深思社稷之大计,谨国是之摇动,杜邪党之窥觎。…… 虽渊衷之素定,在愚虑之实深。凡此数端,愿留圣念。……

这些话中,虽然有“渊衷素定”等字样,但就所引录的整段话语看来,却正足表明,秦桧在临死之际,所最担心的,是在他死后,赵构可能又听信“邪党”(按指抗战派人物)的话,动摇了“国是”(按指对金投降的决策),不肯坚守由他秦桧一手搞成的所谓“和约”。我们如把《遗表》中的这些话语与赵构的那几次谈话合并来看,则所谓“绍兴和议”的制造者,南宋方面的主要决策人物,是秦桧而不是赵构,是显而易见的。

岳飞的狱案是整个降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岳珂于《吁天辨诬通叙》(《金佗 稡 编》卷二○)中也引用了查蘥所说,女真军事贵族兀术曾致书秦桧,胁迫他说:“必杀岳飞而后可和”既然如此,则秦桧是杀害岳飞、岳云、张宪诸人的元凶和主谋,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五、岳飞的狱案“名曰诏狱,实非诏旨”
秦桧既已“挟虏势以要君”既已能把赵构玩弄于股掌之上,则其权势之伸展和渗透到*、军事、财政、刑法各个方面。自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单就刑法这一方面来说,则如徐自明的《宋宰辅编年录》卷十六于秦桧死后所概括叙述的:

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秦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笞、杖、徒、流, 一切希望(秦桧)风旨。故桧权益重,势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
罗织罪名,诬枉陷害岳飞父子和张宪而置之于死地,这就正是秦桧任凭“一时之私意”而“死则死之”的一桩典型事例。

秦桧死后不久,在赵构所发布的一道诏令中,对秦桧的擅生杀之权的事也已经加以揭露了。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甲申( 1156年1月5日)载:

诏:命官犯罪,勘鞫已经成,具案奏裁。比年以来,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 今后,三省将上取旨。
这里面的所谓“大臣”,当即专指秦桧而言;所谓“便作‘已奉特旨'”,实即“假传圣旨”亦即“矫诏”的同义语。在此诏中虽则未将岳飞狱案明确指出,但其必然把这一狱案包括在内,却是断然无疑的。在《宋史·刑法志》(二)当中,就更明确地指出,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冤狱,完全是由秦桧矫诏所造成的。其文曰: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

(绍兴)十一年,枢密使张俊使人诬张宪,谓收岳飞文字,谋为变。秦桧欲乘此诛飞,命万俟卨 锻炼成之。飞赐死,诛其子云及宪于市。……

广西帅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隙,源奏舜陟脏污僭拟,又以书抵桧,言舜陟讪笑朝政。桧素恶舜 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于狱。

飞与舜陟死,桧权愈炽,屡兴大狱以中异己者。名曰诏狱,实非诏旨也。其后所谓诏狱,纷纷类 此,故不备录云。

与当时的许多史实联系起来,例如,在岳飞系狱之后,凡要搭救他的,大都是去与秦桧交涉和争辩,上疏给赵构进行谏阻的人则极少,这就可以知道,《宋史·刑法志》(二)的这段叙述,每一句都是切合实际的。其中的论断,也全都十分公正。“名为诏狱,实非诏旨”,最能反映出秦桧制造岳飞父子及张宪这次冤案的真实情况。所以,只要我们能够平心静气、实事求是地研讨这一历史事件,我们便无法否认,秦桧是残害岳飞父子和张宪的元恶大憝。

参考资料:http://www.yuef.org/stuff/dgm0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12:13

是*害了他,当然了赵构,王氏和秦侩都无法逃脱这个罪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12:14

真正害死岳飞的是赵构,皇帝不同意杀他,谁能杀
这狗皇帝害怕岳飞把徽,钦二帝给接回来他没的皇帝做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12:15

害死岳飞的是赵构,秦绘,王氏 高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4 12:15

秦桧陷害了岳飞使岳飞和他儿子被斩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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