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著作权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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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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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56
有下列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一)侵犯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通常将其称为精神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1)侵犯发表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个客观条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采取盗窃、欺诈、强夺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过购买、索要、接受馈赠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作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权人,他要想将作品发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7]
(2)侵犯署名权
第一,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评论、转载、摘编他人作品,虽然通过一定方式说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别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确指明作者的姓名。
第二,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经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有的合作作者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是因为他认为此作品是自己独创完成。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帮助”但并非是创作。但是,经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将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制作出售假冒美术作品的行为。这就是在著作权中的“冒名”问题。署名权即不允许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去发展及发行作品。“冒名”就是一种侵权,而出*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种。
(3)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是侵犯作者独立构思,并以自己的表现习惯创作出来的作品的行为,有些人在使用人他作品时,如有出版改编、表演、,引用他人作品时,通过改动、删节、增补、重新组合等方式改变作品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但同时又不说明作品已经修改。 ‘[7]
(二)侵犯经济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鉴权;播放权等权利。实现其广泛的著作权各项权能为前提条件。
(1)复制权侵权。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复制大体上有三种:第一种复制是不改变原作载体或虽然改变了载体但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 制。如对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来讲,手抄、复写、油印、胶印等印刷出版等。第二种复制是从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主要是对几头作品、现场表演活动而言,复制方式则主要是录制而言。第三种是从平面变为立体(或从立体变为平面)的复制。主要是对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及摄影作品的制作而言。对复制权的侵害可概括为: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复制到其作品的,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无论下列哪种情况,均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1)不管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复制(2)不管复制范围的大小(3)不管复制的数量的多少(4)不管复制品是否公开发表(5)不管复制人有无获盈利的意思。
(2)获得报酬权侵权。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构成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侵权。作品的许可使用者一般应该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者不支付报酬的除外。
(3)展出权侵权。展出权也称“展览权”,主要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享有的经济权利,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印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体的权利。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作品在三种情况下的控制权:在展览会上,在其他公共场合,在电影或电视中。任何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擅自将其作品展出的行为都是侵害展出权的行为。
(4)播放权侵权。播放权主要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将有关作品通过广播等形式进行传播。不过,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无权制止其他电台、电视台再转播他的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将含有其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通过扩音器、视屏或其他类似技术的手段公开播映。
侵害著作财产权还有很多内容,在此不一一列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0:56
问题应为“什么类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投诉”?
下面八种行为均可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