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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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4 14:54
可以抵扣。在最新的税法中,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扩展资料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4 14:54
1,在最新的税法中,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如果领用自产产品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2,新税法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你是在建工程中的设备,可以抵扣。如果是土建项目,就不允许抵扣。3,此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如为应用于动产的建设:如机械设备等,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若用于企业的不动产建设,该工程物资的进项则不可予以抵扣。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不抵扣进项税额。5,在建工程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购进原材料等物资全部用于该工程,所支付的价款和*进项税一并计入工程物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4 14:55
这个要看你对在建设备的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