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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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5 03:22
请参考《残疾*益保障法》的应该条款: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除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等社会平等权。第三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履行公民义务,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核发的《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残疾人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第五条各级*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凡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孤残儿童,应按照低保的条件和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