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有哪些3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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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3:50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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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3:47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