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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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4 20:04
现实问题
孔某收到一份某公司的办公用品采购价目表,当孔某传真给该公司欲购买的办公用品详单后,却被该公司告知,该办公用品采购价目表已更新,新表会在三天内寄送给孔某,原表已作废。那么,该公司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所谓要约,又称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违反要约,要约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违反要约邀请,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价目表为我国《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