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2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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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5 18:00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