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3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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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20:30
法律分析:涉外收养按下列手续办理:1、外国收养人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2、中国送养人向我国民政部门提出送养申请及其审批。3、中国收养组织对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