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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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4:08
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类
*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二、分类依据
*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监测指标
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5)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2、风险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
(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1、全面检查;
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
3、责令增加资本金、*向股东分红;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5、*商业性广告;
6、*增设分支机构;
7、*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固定资产购置;
9、*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
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
(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四、分类评价的频率
(一)*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
*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
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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