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1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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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20:03
*专用发 票销售方开户行信息有误,建议重开,如重开有困难,也不影响对方认证,但存在货物、发 票、款项不一致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专用发 票,虽然没有对*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专用发 票上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实际发生购销业务的双方、也就是*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和购货方的银行账户,与实际收取货款或支付货款的银行账户一一对应,实际收取或支付货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开户银行账户: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专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