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 什么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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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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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12:32
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必须是有偿取得。有偿取得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缴纳使用费后取得,一种是通过购买取得。通常情况下,“缴费取得排污权”比“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成本较低,排污企业更多的关注于如何能够更大限度的通过缴纳排污费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许可证。其核心问题在于现有排污企业和新增排污量企业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应当根据当地排污总量作为基数予以统筹安排,即: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污染普查数据作为现有企业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据。单独地区排污量与国家节能减排大环境存在紧密联系,这就更加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对于地区排污总量要严格依据污染普查数据,各排污企业应依据国家环保部门污染普查的现有排污量作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据。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由地方*对企业新增部分统一安排。
(2)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因此,各地*应搭建排污权交易平台,鼓励排污权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预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排污企业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可以将富余排放指标出售或储备。上述排污企业通过技改实施减排行为的,不影响企业依据其污染普查基数而拥有的排放量的购买权。企业在不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排放指标的购买量,但购买的初次排放量不应高于其污染普查基数的历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应由地方*在地方排放总量范围内批准并有偿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