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案例分析题,实在不知道应该从哪里入手去分析,所以才来麻烦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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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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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6 20:47
开证行D在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后,已成为C公司所签发的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是惟一有权提取提单下货物的人。根据有关法律及国际惯例的规定,承运人应凭提单交货。而本案中,C公司在B公司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保函便将货物交予B公司,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国际惯例,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开证行D的合法权益。因此,C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提单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提单具有可转让的特点,从而亦使收货人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提单持有人凭其合法取得的提单方能证明其对提单下货物享有物权。因此,凭提单交付货物,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运人一旦签发提单,就必须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副本提单、保函以及其他单证均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不能作为交货凭证。
凭提单放货是非常严格的义务,承运人应遵守,否则会因无单放货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C公司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B公司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B公司出具的保函就交付货物,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开证行D的权利。开证行D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B公司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被视为“本来有权提取货物的人”,然而在签发了提单的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对提单放货而不是将货物交给买方或任何其他人。承运人C公司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对于因此而给开证行D造成的损失,C公司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