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患大病后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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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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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3:37
和职工保险一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3:37
自由职业者最应该买一份商业保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3:38
基本养老保险就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和福利性。
一、相关*
1、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月1日调整),缴费比例目前为20%,入个人账户比例为8%。
①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本人书面申请,经社保机构批准);
②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0%;
③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20%;
④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
※ 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383元,月平均为2365元。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确定为四档:①284元(2365×60%×20%);②473元(2365×100%×20%);③946元(2365×200%×20%)④1419元(2365×300%×20%)。
2、有关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
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具体地说,我市固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费;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开始缴费。
(2)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3)缴费年限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3、个人账户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从1996年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1)个人账户计息
市社保局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未领完的累计储存额,按记账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与上一年全省职工社平工资增长率之和的平均数计息。
当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银行当年末整存整取一年期储存利率的50%计息。
当年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部分按当年末当地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账户对账
①市社会保险局每年为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账户对账单》(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等情况),发给参保人员。
②参保人员以缴费收据为凭证,与《对账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
③本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二楼业务大厅,通过触摸自动查询系统查询个人的账哀悼储存额情况。
(3)个人账户支付形式
①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调整养老金增加额中的部分金额,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列支。
②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含利息,以下同)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③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④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⑤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自愿退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⑥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⑦一直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⑧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a、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
b、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