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分人员退休后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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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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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4 00:13
法律分析:刑满释放人员办退休,服刑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为何不能计算,是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犯罪的代价。缓刑也是刑罚的一种,判刑之日起就被开除公职了,服刑期间没有工龄自然也就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