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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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0:32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对此,司法解释规定: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间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重申,只要是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案件发现了就要移送。
如果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间,涉及到非法集资等等这种犯罪的线索与材料,比如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做了规定,涉及非法集资的这些线索的材料,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案件还要继续审理。
在审理非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间,可能会涉及到担保人的担保,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因一部分当事人的非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无效。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
如果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间,基本案件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这类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犯罪事实认定后民事案件恢复审理。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但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若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涉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案不受理或驳回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0:27
?️欠条有录像怎会信债主诈骗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0:30
属于刑事诈骗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