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4 10:02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5 11:28
超范围经营可以视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法律原文如题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5 11:28
你好,我是食药部门的执法人员,这个问题,如果从食药部门来说,可以以“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为由进行立案查处。你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如果站在工商局的角度,应该看其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实际经营项目是否超出了登记的经营范围,如果超范围了,也适用于无照经营这一违法行为,应该按照你们工商部门的有关法进行查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5 11:29
我也是某食药局法规股工作人员,按照老的食安法和老的餐饮许可管理的办法的确是按照无照经营进行查处,但是按照新食安法和配套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对于擅自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并且未主动申请变更的,有个责改和警告,拒不改正的是2000到10000元罚款了。建议按照这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