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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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4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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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3
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扩展资料:
合同内容中有生效时间约定的,以约定时间为准。无约定时间的,以落款处的时间为准,签字盖章表示对其认可。签字盖章的时间表示认可的时间。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4
1、一审中,你主张被告的请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以“因为供热公*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问题”继续审理,是说合同一直在履行中,不存在时效问题。我以为如果还想从时效上做文章,应找到证据证明供暖合同是一年一次、在供暖季结束后此次供暖合同即结束,这样可以适用合同违约的2年时效从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起计算。
2、另外,如果当初未交取暖费是因为供热不达标等纠纷引起,也可以从供暖公司合同违约等方面找到不交取暖费的理由。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以下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相关规定,供选择:
(1)《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93:“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201.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第一百三十八条: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5)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4
从您所说“物业起诉状中牵扯到过了诉讼时效的供暖费”来看,应是供暖费的缴纳纠纷。
个人认为:*以“供热公*期供暖”为由认定“不存在失效”错误。
理由是:如果你方已经连续超过两年没有缴纳供暖费,则视同你方已经撕毁供暖合同,前欠供暖费的追索则均已过诉讼时效。如果你方只是中断了一段时间的供暖费缴纳,之后又缴纳过,亦只能视同你方接受了对方继续供暖的要约,在你方缴纳后续那部分费用时,对方应提出追索费用的要求并向*提供其追索的有效证据,否则视同对方放弃了追索前欠费用的权利。
法庭辩论要点:你方拒缴费用已是你方撕毁供暖合同意思的具体表示,撕毁供暖合同后,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你方仍接受过对方的供暖服务。至于管网的存在亦不能作为你方仍然接受对方服务的证据,因为管网的拆除与否非你方所能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5
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18:26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