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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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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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0 00:40
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按月进行申报。
累计预扣法下,某月需要预缴税款的金额计算步骤为:
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某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里的“累计”是指纳税人在本单位就职截止到当前月份的相关收入,扣除项目,对于老员工就是1月份到当前月份,对于新加入本单位员工就是从其加入的第一个月到目前月份。
减除费用为基本费用,5000/月;专项扣除为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六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根据实际员工享受情况扣除;其他法定扣除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性商业养老保险等。
用上步算出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和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对照,确认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税额。
用累计预扣预缴税额,减去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就计算出本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额。
即某月应预扣预缴税款=(累计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法定其他扣除-减免税收入)×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的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