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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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6:12
第六十六条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六十七条 邮件的收寄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在营业窗口收寄。
(二)设置信箱、信筒收寄。
(三)组织流动服务收寄。
(四)设置临时服务处收寄。
各局还可根据当地需要,采取其他方式收寄。但不得跨局界揽收邮件或出售邮票。
第六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当根据经办业务的种类和业务繁简、忙闲等情况,设置收寄邮件的工作席位,安排各个工作席位的班次和时间。各工作席位应当合理兼职,以充分利用工时和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营业室内应当张贴或悬挂必要的业务宣传品(如邮政业务资费表、快件运递时限表、邮件封面书写、邮政编码、邮件禁寄物品、印刷品和包裹封装规格等以及其他有关交寄或领取邮件的规定),并留出适当的场地和设置必要的设备,供用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信箱、信筒用来收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为了及时处理和发寄投入箱、筒内的信件,各局应当根据当地出口邮件封发的频次、时间和信件当天投递时限,规定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标明在信箱、信筒上,并按时开取信件。收寄量大的局可在营业厅内设立多格口信箱,可分为本埠、外埠、国际、航空等,以便于组织作业。
信箱、信筒应当经常保持整洁完好,门锁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失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门锁的钥匙应当配置正副两个,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可任意放置。
各局对所设信箱、信筒,还应当设立“邮政信箱(筒)设置登记簿(邮1432)”进行登记。
第七十条 各局收寄邮件人员在收寄邮件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在收或者原验单在档案室留存,将来验内容、差错性质等摘录在“差错通知单(邮1628)”上,转发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三)责任单位收到档案室转来验单后,应依式登列进口验单登记簿,需要答复的应从验单收到之次日(派押局从相关押运班归班之次日)起二日内缮写“复验(邮1604)”经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连同原验寄送档案室转发验局。各责任单位不得对外直复。
(四)需要答复的验单逾期不复的,档案室要催办,如不按时答复,导致责任不清的,逾期复验局为责任局。
(五)来验有抄送单位的,答复时也应照来验口径抄送相关单位。
(六)不需要答复的验单,相关责任单位查阅登记后限在十日内退交档案室。
(七)各生产单位和分支机构收到发验局直接发来的验单,应及时将原件转送本局档案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理查询的范围和时间规定:
(一)邮件的查询只适用于给据邮件。遇有寄件人查询平常邮件,应向其详细解释,对寄件人提供的邮件未收到情况,要认真听取,加以记录,及时汇报,作为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资料。
(二)可以接受查询的最短时限,应根据邮件寄达和回复所需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信函二十天,印刷品、包裹三十天,快件十五天。
(三)受理查询有效期:自邮件交寄之日起一年以内。
第四百条 收取查询费:
(一)查询费按件收取,同一寄件人同批寄交同一收件人的多件邮件,亦按件计算。
(二)如需用航空或电报查询的,应加收航空或电报费。
(三)由于查询人的原因,申请书上所填地址姓名与原寄邮件书写不符,造成查询工作无效劳动的,应通知查询人重新办理查询手续。
第四百零一条 办理查询手续:
寄件人在规定的查询有效期内,凭相关邮件收据,到原交寄邮件的局所提出查询申请并交付查询费用,方可受理。
受理查询办理下列手续:
(一)审阅收据无误后发给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由用户填写,然后审阅申请书填写是否完备,并问明地址书写是否与所交寄的邮件一致。
(二)收费。查询费、航空费、电报费等,都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用日戳盖销。
(三)在相关邮件收据背面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受理人名章,并将收据退交查询人。
(四)根据申请书依式填写“邮件查单(邮1601甲)”,快件查询填写“邮政快件查单(邮1601乙)”,并登列“出口查单登记簿(邮1612)”。需要航查、电查的,要在单头加盖戳记或用红笔写明。
(五)将查单及申请书于当班按挂号信函寄所在市、县局档案室。快件查单应按邮电公事快件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