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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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1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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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1 09:08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1、房屋买卖合同在以下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1)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防卫买卖合同;
(3)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法定其他情形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是否效力待定
可撤销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在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过相应的权利人追认之后才有效,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