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违法”也是违法,违法占地必受处罚——浙江省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非法占地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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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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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23:14
浙江省奉化市城区至溪口生态公路项目属于浙江省重点项目,为应报*审批单独选址项目。2005年7月,项目建设单位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生态公路。至案发时,已建成公路10.44千米,非法占地41.861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9.5784公顷,一般耕地7.8556公顷,其他农用地12.9709公顷,非耕地1.2285公顷,未利用地0.2280公顷。
2007年7月20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奉化市交通投资公司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奉化市纪委给予该市交通投资公司总经理陆新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监察局给予该市交通局*兼交通投资公司董事长王裕平行政记过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公共设施建设非法占地的案件,主要涉及因修建公路而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本案所涉及项目为省重点工程,应当按单独选址项目报*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做好报批前的各项工作,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但此案中,项目单位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开工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建筑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一般来说,没收公共设施毫无实际意义。作为*工程,非法占地建筑物虽被依法没收,但仍属于国家财产。因此,此类项目发生非法占地,应加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更能实现惩戒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