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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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46
B不可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46
B不可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