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的人得了艾滋病怎么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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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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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0:16
我国的《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规定,对艾滋病患者不予收押或监外执行。果然如此吗?艾滋病人有不坐牢的“特权”吗?警察就不能抓艾滋病人了吗?
1994年的《监狱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暂不收监;1990年的《看守所条例》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不予收押。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医治,或者健康条件极差,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有急性传染病,会对其他收押人员、看管人员造成影响,出于人道主义对他们“暂不收监”、“保外就医”,都是各国的通例,公众也是理解的。
那么什么样的疾病才不用坐牢呢?其实,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过不能收押艾滋病人。只是“县官不如现管”,1990年司法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发过一个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其后附录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第二十九项便是“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这个1990年的文件将艾滋病毒感染者,而不是艾滋病发病人列为“保外就医”范围。现在大家都知道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没发病时,跟普通人是一样的,不用治疗,根本就没有保外“就医”一说。而且艾滋病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急性传染病”,可以通过空气、普通接触等途径传播,只能通过性、血液、母婴的特殊途径传播,即使收押一般也不会引发传染。
然而,这部文件发布于1990年,当时普通公民,甚至政府部门对艾滋病的了解,还是相当肤浅的,乃至错误的。所以才有了现在看来不可理喻的不予收押“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的规定。但这只是一个文件,并不是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基层警察的考量也很现实。在本案中,警方说邹某烂手烂脚,有艾滋病、肺结核,抓回来也要由警方垫钱去治疗……可见整治艾滋病人的犯罪问题,不能靠一个基层派出所,而是应由财政兜底,由政府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因为不收押艾滋病人,就等于放纵他们,乃至给了他们“犯罪执照”,势必形成法律上的“破窗效应”,个别艾滋病人有恃无恐,疯狂犯罪。比如2009年7月一对男女自称患有艾滋病,向长安镇一所诊所敲诈,即使在报警之后,他们还自割手腕以鲜血威胁警方,最后拿到了诊所的300元钱。犯罪气焰如此嚣张,比起派出所提出的什么“治病钱”,这种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恐慌更严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0:13
不可能在监狱的艾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