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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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6:13
问:我于一家民营企业上班10年现在他们无故辞退我多年来没给我买养老保险之类的保险且劳动合同也是虚假的我可以向劳动部门告他们吗?我去向他们提出给我出具一份辞退报告他们不肯还扬言威胁我说“想把事情闹大的话让我在县里没地方上班”恳请律师们帮忙告诉我该怎么办。。。。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用人单位是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