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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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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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9: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武装*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六条 省、市、县(区)*及行政公署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首长担任指挥。各级*防汛指挥部建立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防汛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指挥部和同级*领导下,贯彻有关*、法规和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组织防汛检查,发布汛情警报,组织防汛抢险队伍,筹备防汛抢险物资,统一部署指挥本地区防汛抢险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跨地区、市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汛日常工作。
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在当地*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第七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森工、国营农场以及商业、物资、粮食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八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区)、乡(镇)*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受洪水威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职工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汛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防汛队伍组*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汛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九条 县级以上*,应当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所辖范围内的江河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松花江、嫩江、拉林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制定,经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报*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跨地区、市的其他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行政公署、市*制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行政公署,有关市、县(区)、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第十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抗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其中大型和经省*防汛指挥部认定的重点中型或涉及两个以上地区、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必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经国家防汛指挥部和省*防汛指挥部认定的对防讯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抗洪库容的讯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执行。严禁擅自提高汛前*水位。对效益不大、工程不安全、危害性大的水库应当*蓄水,防止酿*为灾害。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讯前,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抗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